英文为'intellectual property',其原意为'知识(财产)所有权'或者'智慧(财产)所有权',也称为智力成果权。在台湾和香港,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,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。有学者考证,该词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,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,知识产权战略内容,皮卡第将之定义为'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'。直到1967年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》签订以后,知识产权主要范围,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。
知识产权类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,知识产权专业知识,即著作权、专利权、商标权、发现权、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,知识产权,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中,也在第七节,以八条的篇幅,确定了知识产权犯法的有关内容,从而确定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。此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、《商标法》、《著作权法》、《发明奖励条例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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